遵义开发区 49家房屋面积大缩水房开商:购房合同中已有约定 律师:房开商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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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21 贵州都市报 |
商品房:大面积“缩水” 3月15日,遵义市开发区大连路太阳城公寓部分住户向记者反映:该栋商住楼49户住房面积不同程度遭遇“缩水”,早已超出3%的误差限额规定。 据了解,该商住楼由遵义正昌房开公司1999年开发建设,住户们于2000年4月交房以后相继入住。2003年,有的住户在办理产权时发现,合同面积比房管局的实测面积多出8至12平方米,住户廖某所在单元的7套住房每户竟多出21个平方米。为此,他们找到房开商,要求退回“缩水”部分面积的款项。 住户:遭遇“霸王条款” 对此,房开商向记者解释说,当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的,按房价总款不变、售房单价随面积调整的方式处理”,即:即便存在面积误差,房开商也不予退款。 住户们强调,这份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是“霸王条款”。住户们说,1999年,他们以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与房开商草签了预购房合同,当时协议中并没有涉及面积产生误差等争议条款的约定,上述条款是在入住数月后补签正式合同时,房开商手写加上去的。住户们说,当初他们以为即便存在面积误差,数量也不会很大,因此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并未在意。 住户们认为,这项条款有失公允,因为他们当初买房时是以每平方米价格计算房价的,并非按套定价。“房开商想通过增加合同条款‘套住’我们。”住户们说。 房开商:误差出自计算方法 那么,该商住楼的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为何如此之大?该商品房的项目负责人王某对记者说:“可能是最初的计算方法和房管部门后来执行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 王某坦陈,房开部门在与住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就已经“预见到可能存在面积差异”,因此专门在合同中采取手书的方式加进了部分条款。王某强调,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都应共同遵守。 王某提出,住户们可以选择退房,但需承担折旧和相应费用。住户们明确表示,他们不同意退房。目前,部分住户已聘请了律师,准备向房开商“讨个公道”。 有关部门:该合同显失公允 一些住户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每套房屋的缩水面积平均在10平方米以上,按照当初平均550元/平米的单价计算,房开商因此“额外”获利27万元以上。 遵义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一负责人称,根据有关规定,房屋面积误差不得超过3%,因此他个人认为该条款“不妥”。遵义市消协王秘书长说,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律师:房开商应当赔偿 遵义市大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钱建闽律师指出,不论当初双方如何约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该合同显失公平,带有欺诈嫌疑。对退房一说,钱律师认为该方案是不合理的,因为住户买房是为了入住,纠纷是因为房屋面积“缩水”引起的,房开商理应赔偿。 (付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