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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1:39 京华时报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联合宣布,本市出台《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只要安置富余人员,改制企业就可获得免税的优惠。

  《通知》规定,辅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而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也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企业的改制分流。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此外,改制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要经过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审核。改制企业完成新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后,须在30日内与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要为这些富余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然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改制企业持相关认定证明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改制企业可以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暂不在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其他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批复;区县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程序,由各区县有关部门参照《通知》自行制定。中央在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仍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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