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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法”后的私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5:47 深圳商报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5起土地违法大案,并对相关官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在这5起违法案件中,80%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介绍,“有些不合规定的批地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被称为‘因公违法’,所以地方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只要‘没有把钱装在自己的腰包’就不会太重。结果就是恶性循环。”(据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然而,“因公违法”真的是为公吗?那些干部果真是为了别人而违法吗?

  大部分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一般都是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透支资源,破坏环境,为了几个开发商的利益牺牲成千上万老百姓的利益,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如果说这种开发是“造福一方”,那就是在“造孽四方”;如果说这种行为是“为公”,那也只是“为小公”,是以“害大公”为代价的。

  仅仅是“为小公”吗?也不是。引来了外资是“政绩”;那些需要成百上千亩用地的大项目一上马,GDP就会增添一个重重的砝码,这更是“政绩”了。上述5起违法批地案中,当时“违法批地的官员居然有了更好的位子”,张新宝局长说,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仔细想想,其实也不奇怪。就拿齐河县的那起违法批地案来说,一个1180亩的高尔夫球场,引来的资金对当地来说肯定是天文数字,GDP自然也会扶摇直上。这些官员虽然“没有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但却把“政绩”捞到了自己的功劳簿上!

  由此看来,所谓“因公违法”不过是个幌子,它背后所隐藏的“私利”其实更多。

  作者:蒋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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