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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网吧和音像制品检查规范与处罚标准 网吧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罚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6:0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马璇)为加强对我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维护互联网和音像制品服务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我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文化行政部门网吧检查规范与处罚标准》、《音像制品检查规范与处罚标准》,将于近期开始实施。

  按照《标准》,网吧和音像制品的违规处罚将进一步细化、量化,有利于社会监督。这是我市首次针对网吧和音像制品门店制定量化处罚标准。

  接纳未成年人累计三次以上吊证

  据了解,网吧违规较多的是接待未成年人、营业时间超过晚24时、经营非网络游戏、不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等,以前对罚款额的规定为15000元以下,具有一定的弹性。而《文化行政部门网吧检查规范与处罚标准》则对每一项网吧违规行为都作了具体处罚规定。

  其中,接纳未成年人罚款按每人2000元计,累计2次便停业整顿;累计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或在法定经营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一次者,吊销《网络文化许可证》;超时经营(超过晚24时营业)一次罚款2000元;经营非网络游戏每台计算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和不按规定摆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分别罚款1000元;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如果网吧经营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含登记与真实身份不符),每人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或者备案的罚款1万元,吊销《许可证》。

  《标准》还规定,罚款最高不超过15000元,停业整顿期限为3个月以下。

  经营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吊证

  我市《音像制品检查规范与处罚标准》是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来的。

  其中,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将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以每张100元计,但不得低于2000元;超过100张视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和有关制品;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假如音像制品门店未悬挂经营《许可证》,将处以500元罚款;不按核定范围经营的,将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许可证》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

  《标准》还对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办理年审验证手续的行为作了具体处罚规定。凡违反该《标准》受到处罚3次后仍然不改正的,将吊销《许可证》。

  据了解,以前我市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至1万元,没有具体量化到张(盒)数。去年4月开始,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始探索量化处罚标准,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按每张罚款50元计,从而压缩整治了一大批小、散、乱、差经营门店。

  此外,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马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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