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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让合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8:5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3月15日,贵州省新技术研究所职工向本报反映,他们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市证的职工住宅楼,在未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被贵州科学院转让,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一家已取得土地转让手续的房开公司已进驻现场开始拆迁。

  据该研究所职工代表介绍:他们所住的新添大道南段85号住宅楼是该所在1990年通过贵州科学院、省科委等申请财政专款修建的,1996年,职工个人出资购买了居住房所有权并交纳了土地收益金;2001年,贵州科学院征求住户意见,想利用该栋住宅楼与房开公司联建,遭拒后,贵州科学院却与贵阳富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贵开路科研商住楼”的协议。职工们认为,他们是按国家的房改政策购买了产权和交纳土地收益金的,贵州科学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贵州省新技术研究所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随后采访了贵州科学院机关服务中心刘主任。据刘主任介绍:贵州省新技术研究所是贵州科学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该单位职工与贵州科学院发生“争议”的职工住宅楼,其土地使用证属贵州科学院。

  刘主任告诉记者: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有二次处置土地的权利,经有关部门批准,贵州科学院已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贵阳富兴房开公司,双方并签订了联建协议,并没有侵害省新技术研究所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贵州省新技术研究所职工宿舍楼看到:房开公司委托的拆迁单位已进驻该楼,并已对部分人家进行了拆迁。其他住户认为对他们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贵州科学院1990年在修建该栋职工住宅楼时,曾就这栋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召开过职代会,明确这栋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贵州科学院转让,则贵州科学院的做法并不侵犯省新技术研究所职工的权益。如果未就此开过职代会,则贵州科学院有过错。其一,贵州科学院在省新技术研究所职工住宅楼建成后,应为这栋楼的住户办理共同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二,在与房开公司签联建协议前,如果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者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土地用途(如将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则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权益。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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