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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遭抢 营业员挨罚 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裁决:补发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8:53 贵州都市报

  3月17日,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张秀菊与黔东南石油分公司的劳动纠纷(本报2月15日曾报道),并当庭宣布作出仲裁:撤销被申请人3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补发其应得的奖金。

  营业员:4000元年终奖没了

  开庭前夕,这起纠纷发生了一系列变化。3月16日,张秀菊及其家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公司撤销了原来扣发3000余元作为赔款的处理决定,但重新作出的处理又把全年4000余元奖金都扣了,赔款数比原来还多了1000元。”

  3月4日作出的新的处理决定称,“一班班长张秀菊,在2003年当班期间多次违规睡觉,不按规定存放营业款,发现站内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导致9月1日被抢事件中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该同志不吸取教训,又于11月23日与顾客发生争吵,受到下岗一个星期处罚。”

  公司:张秀菊上班违规

  此前,2月24日,黔东南州石油分公司贾经理曾约见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他说:“张秀菊在上班时有睡觉和不按规定将营业款存放在保险柜的事实,我们处理她是因为她违规,而不是因为被抢,违反规章制度和被抢劫是两码事。”

  贾经理同时说,分公司处理此事在程序上欠妥,也没有给张秀菊作细致的思想工作。

  争论焦点:扣款是不是赔款?

  昨日,在劳动仲裁法庭上,针对公司3月4日的处理决定,张秀菊变更、补充了请求:请求撤销3月4日的对张秀菊所作的处理,补发其年终奖及2003年11月被扣发的工资220元;报销医药费12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张秀菊的代理人在陈述时说,“因两次在上班时间被捆绑打伤,遭受抢劫,在身心和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和刺激,造成张秀菊神志恍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仲裁法庭认定,精神损失不属于仲裁范围。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张秀菊方坚持认为对她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程序。而公司方则坚持认为张秀菊上班时睡觉、未将营业款存放在保险柜,违反了管理规章制度,导致被抢事件发生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强调3月4日的处理是取消年终评比资格,“不是叫她赔款,不是赔偿”。

  仲裁:撤销处理决定

  上午11时许,在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的前提下,仲裁法庭主持调解。下午3点半,在进行长时间调解未果后,仲裁法庭当庭宣布:撤销黔东南石油分公司3月4日对张秀菊作出的处理决定,由黔东南石油分公司补发张秀菊2003年应得年终奖,双方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当晚,记者在发稿时,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致电记者说,在作出仲裁书前,将再次与黔东南石油分公司取得联系,再作调解努力。

  (石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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