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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乘巴士遇车祸严重烧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0: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通讯员陈子生)日前,消费者卢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岂料途中公交车和一辆装载盐酸的大货车碰撞,溢出的盐酸将卢某脸部、耳朵及右眼等部严重烧伤。但此后就赔偿问题,巴士公司和货车车主互相推诿,拒不承担医疗费。

  据悉,卢某在五羊新城乘坐广州市某巴士公司的公交车往黄埔,该公交车行至黄埔大道东圃路段时,与广州市某化工公司一辆装载盐酸的大货车碰撞,货车上的盐酸流(溢)出,导致公交车司机伤势严重送医院后不治,而卢某脸部、耳朵及右眼等部严重烧伤,送往市第六医院救治。此后卢某从第六医院转中山大学眼科医院做眼部手术治疗。转院前,卢某的全部医疗费由两车主共同承担。

  一个月后,天河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责任作出决定:大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0%责任),巴士负次要责任(30%)。事故责任认定宣布后,两车主没有派人去慰问卢某,反而互相推诿,拒不负担她在眼科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卢某经多次交涉无效,于是向市消委会要求某巴士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市消委会经调查认为,巴士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第291条规定,卢女士购票乘坐公交车,与某巴士公司就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巴士公司要保证乘客要安全抵达目的地,这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消法》有关规定,卢女士由于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巴士公司本身就有过错,对乘客是一种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巴士公司认为自己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因此对乘客承担部分责任,是一种推御责任的表现。

  消委会同时表示,巴士公司作出赔偿后,可以向肇事货车车主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巴士公司承担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其它赔偿问题待卢女士伤愈后,根据实际所造成的损失,再由巴士公司作出赔偿。(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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