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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小姐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6:19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因不满“老东家”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对自己作出极不利的评价,21岁的汕头市民陈小姐委托律师将本市某电脑公司告上法庭。龙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以内容经法院审核的书面形式向原告陈小姐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

  数十份“紧急通知”指员工“贪污”

  家住老市区的陈小姐是2002年10月来到位于长平路的某电脑公司任销售员的。该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由销售员或技术员直接向自己所负责接待的顾客收款,并根据顾客的需要决定是否出具收款收据,其后再将业务收入转交收银员。去年10月19日下午2时左右,陈小姐向其负责接待的顾客周某销售了一块“联想手写板”并收取了对方85元货款和50元电脑主机维修费,在向周某开具的收款收据中列明维修费金额50元和联想手写板金额85元。随后陈将85元转交收银员,在当天下班前也将另外50元转交收银员。公司认为陈的行为是贪污公款,陈则认为自己已在当天全额结清销售款,不存在贪污公款的事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当地派出所在接到公司员工报警后分别向有关人员作了调查询问,没有作出书面结论。电脑公司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印制了落款时间为10月20日上午的《紧急通知》数十份,声称公司员工陈××(陈小姐姓名)因贪污公司公款已于10月19日下午被开除,即日起此人在外发生的业务与本公司无关,同时也对另一员工离职作出声明。随后该公司派员将印制的《紧急通知》向两处电脑商场的部分商铺派发。

  法院判令电脑公司赔礼道歉

  陈小姐获悉此事后十分愤怒,去年12月中旬向龙湖区法院起诉“老东家”,认为被告丑化原告人格,令其内心异常痛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其侵害原告名誉权所造成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500元。被告在答辩时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结论符合行规和惯例,并不构成在公共场合侮辱、诽谤原告、丑化其人格的违法行为。原告被开除后现就业于另一家电脑公司,可见并未影响其就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并不是贪污公司公款,被告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就针对原告使用“贪污”等语言并制作成“紧急通知”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违反了法律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考虑到原告的精神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本报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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