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违法”真是为公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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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盛大林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5起土地违法大案,并对相关官员作出严肃处理。在这5起违法案件中,80%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而且大部分是在国务院三令五申下“顶风”违法的。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介绍,“有些不合规定的批地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被称为‘因公违法’,所以地方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上,只要‘没有把钱装在自己的腰包’就不会太重。结果就是恶性循环。”(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张局长一语中的。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之所以明目张胆、愈演愈烈,主要就是因为有些地方及其部门的头头脑脑往往都认为违法批地并不是谋私利,而是“因公违法”,只要没把钱装进自己腰包,就不会受到严厉追究。 “因公违法”也是违法,从本质上讲,它与“因私违法”没什么区别,照样应该依法受到追究。行政就是“公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办公事也不能违法。但“因公”二字确实很能迷惑人。上级常常睁只眼闭只眼,群众往往也觉得“可以理解”。然而,“因公违法”真是为公吗?那些干部果真是为了别人而违法吗? 事实并非如此。在上述5起违法案件中,原任青岛市崂山区委书记、区长的王雁和青岛市崂山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因涉嫌受贿已被检察机关逮捕———这显然是以权“谋私”的结果。 当然,在违法批地中收受贿赂的地方官员可能并不占多数。大部分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一般都是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透支资源,破坏环境,为了几个开发商的利益牺牲成千上万老百姓的利益,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如果说这种开发是“造福一方”,那就是在“造孽四方”;如果说这种行为是“为公”,那也只是“为小公”,是以“害大公”为代价的。 仅仅是“为小公”吗?也不是。引来外资是“政绩”;那些需要成百上千亩用地的大项目一上马,GDP就会增添一个重重的砝码,这更是“政绩”了。上述5起违法批地案中,原任青岛市崂山区区委书记、区长的王雁后来升任青岛市市长助理,原任山东省齐河县委书记的袁秀和后来成了德州市副市长,原任齐河县委副书记、县长的李风臣升任齐河县委书记。“违法批地的官员居然有了更好的位子”,张新宝局长说,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仔细想想,其实也不奇怪。就拿齐河县的那起违法批地案来说,一个1180亩的高尔夫球场,引来的资金对当地来说肯定是天文数字,GDP自然也会扶摇直上。这些官员虽然“没有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却把“政绩”标在了自己的功劳簿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