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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必然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3:32 中国青年报

  邹云翔

  两会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委员说起去年他亲自办理的一件案子:到法院去要卷宗,法院不给;通过同级检察院调卷宗,也不给;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去调卷宗,还是不给(3月12日《中国青年报》)。这样的新闻对于我们这些检察官来说并不陌生,谈起来别有一番苦楚。其实,案卷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审判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

  只有公开,我们才能知道公正是否存在;只有公开,法官的理性与人格魅力才能被人认识。但是很不幸,现实中案件的卷宗在保密的幌子下锁进了深深的保险柜,对于结案案件的卷宗,别说一般当事人,就是身负法律监督重任的高级检察官,也只能徒呼奈何!

  所谓保密,有着绕不过去的逻辑悖论:一个能够在公开审理时示众的材料,仅仅因为审理结束,难道就产生了保密的需要?材料还是那些材料,这样的保密究竟是为了什么?当这样的逻辑悖论不能得到合理解释,而且这样的保密又使得监督无法落实时,我们只能说:案卷保密是对抗监督的非理性之举。

  公开案卷是公开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开审理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两个:一是表明法官接受公众的监督;再一个就是让旁听者接受教育、实施监督。而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两个效果,都要求案卷必须公开。首先,在我国二审往往采取书面审的情况下,公开的审理不复存在,而只有公开二审的卷宗,才能使法官随时处在公众以及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中;其次,即使是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因为受到有关庭审设施、时间的限制,能够旁听的人与希望对本案监督的人往往也有着很大的差距,为了保证民众对于司法的监督权利,公开卷宗是弥补这些不足的重要手段。至于公开卷宗的教育作用,我想人人都能明白:一是让那些因条件所限不方便听庭的人有机会受到教育,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法律的学生进行案例研究。

  只有案卷公开,才能让人们明白,我们所服从的判决,并不仅仅是因为判决的强制力,更因为判决所体现的理性。而当判决不公开时,当案卷以保密的名义锁入深宫时,人们有理由怀疑,是不是有什么非理性的力量左右着人们的命运———此时法律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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