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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腐败的天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5:27 深圳商报

  再过十几天,深圳人的生活中将增添一项新内容:《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4月1日正式实行,35类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发布;隐匿,要负法律责任。

  公开的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等,涵盖了民生的各大方面。办法的起草人之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得十分精彩:“公众对信息的需要,就像对阳光、水、空气的需要一样不可或缺”,“深圳民众的知情权将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因为“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助政府信息的寻租行为,并且可能导致腐败”。

  公开,不仅仅为遏制腐败;但是,公开确实是腐败的天敌,尤其是公开问题。

  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徐锡安说,2003年被人戏称为“记者被打年”。上网查了查,果然。被打的,从新华社的大记者到地市报的小记者,“种类”齐全;打人者,从保安员到政府工作人员,各个行当都有敢对记者挥动老拳甚至大棒的。

  为何打记者?是记者泄露了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都不是。全是因记者要采访应当公开而当事人不愿公开的问题———或是黑箱交易,或是欺上瞒下,或是文过饰非。说打人者“法制观念淡薄”,更是扯淡,谁不知道打人犯法?宁可冒着打人犯法的风险,也要堵住被“公开”的渠道,可见“公开”比上法庭打官司的威力要大得多。

  有人说,在“公开”上,深圳再一次走在全国之先。此话,不甚全面。若只讲公开的方式,“专门通过网络”公开政府信息,深圳是第一个。若不论方式、单讲内容,只公开政绩的,积极踊跃者,从来不缺;公开相关政策的,同样不少;把问题、错误、缺点也及时主动公开的,虽说最难,我党历史上也不乏成功先例,只是一度中断而已。近30年前,业界前辈曾让我学过195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对当年的公开批评赞不绝口。日前,在中纪委研究室邵景均的文章里,找到了那个《决定》的片段———

  “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的威信,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多么清醒的认识!

  中央决定,“在一切公开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在“一切”公开场合,对“一切”错误,多么负责的态度!

  “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部分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这,又是多么坦荡的胸怀!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不是有意做坏事,何怕记者?好心没有做成好事,何怕公开?深圳4月1日将及时公开关乎民生的信息,就是坦荡荡。这是市委市政府自信无愧于民的表现,是自信有力量率领民众的表现,更是对党的好传统的光大。

  作者: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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