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就“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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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5:27 深圳商报 |
由于某市区整体搬迁,市委、市政府今年2月2日联合发出的第14号文规定,所有搬迁到新城区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在新城区购置一套商品住宅,否则将被“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据一位干部透露:该规定是为了好“聚聚人气”。“新城区需要尽快形成聚集效应,否则对于下一步发展不利。”(据南方周末3月18日报道) 市政府的强制买房行为一方面是越位———不但文件本身于法于理无据,不恰当地干预了房地产市场。住房价格本来由买卖双方在市场的博弈决定。但由于政府的介入,改变了两者之间的均衡关系:买方事实上失去了自主选择权;就开发商来讲,则很容易形成价格联盟,抬高房价。对此政府也是心知独明,因此等于是政府给自己出了道难题:不管吧,不好向干部职工交代;干预价格吧,这本来应该是市场的事———所以才会有“曾经希望召开价格听证会,但物价部门表示这属于市场行为,无法开听证会”这样的插曲。 另一方面,这也是缺位,即政府没有在完善公共设施上下足工夫。事实上,政府的搬迁,本身就是一种带动作用,政府所在地意味着一种便利。如果再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便利的生活条件,不仅会吸引人来居住,也会吸引人来投资。如果基础设施不完善,纵然所有的干部职工都住在这里,也难以形成所谓的“聚集效应”。 作者:王希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