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外逃贪官资料何须等到判决后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8:56 南方日报 |
周末漫笔 鄢烈山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有记者就此提议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博士后许道敏。许先生对此表示异议。他说:“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官员,公布其犯罪资料是可行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外逃官员是否犯罪,即便他已经被立案侦查,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资料只能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后进行。”(据3月13日《南方都市报》) 我的法律专业知识当然不如“博士后”,但是,根据法律常识与社会经验,我得出的结论却与之相反:公布外逃官员的资料完全不必等法院对他们作出有罪判决之后。 请注意,贾庆国委员是建议“政府”把外逃者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布。他为什么是向“政府”而不是向政法机关提出此建议呢?也许,这个北大国际关系学院的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像个普通老百姓,把国家机关都叫作“政府”?我觉得他的叫法,不论正打正着还是歪打正着总之是有道理的,即外逃官员肯定是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通常统称“国家干部”),是端“政府”饭碗的。现在,有公务员外逃了,“政府”向国内外发个“寻人启事”,就像普通老百姓在电线杆上贴海报找亲属一样,公布他的年龄、相貌特征等人身资料,并请求天下人提供其行踪线索,这不是十分合情合理的吗? 进而言之,官员外逃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违反了党纪政纪和公务员管理条例,违反了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如果不是趁出国公干之机“玩”失踪,就是从国内偷偷“混”出境。前者有叛国之嫌,后者在办理出境手续时不可能正大光明。官员作为公共人物,公车私用、出入色情场所等违纪或不道德行为,媒体都有权曝光,何况是外逃这样的重大非法行为,“曝”他的“光”有何不妥?我们知道,贾庆国等人提议在互联网等渠道公布外逃者的资料,并非天真地以为一曝光就可以把外逃者逮回来,而主要是想借此给外逃者施加心理与道德压力,不让他们在外面没事人一般过得太惬意。“千夫所指”之下,他们不一定“无疾而终”,但也不致像如今在国外逍遥自在,竟敢示威般地夸富竞豪。 即使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涉嫌贪污犯罪的外逃官员,也不一定要等案件审判之后再公布相关资料。我们知道,公安部刚刚还在全国通缉云南大学学生、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部门通缉的,除了脱逃的囚犯,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是未经法院判决的,在法理上与你我一样无罪。不论是好莱坞电影,还是我们的现实生活,都有在逃者是被高度怀疑的无辜者,他们或惧怕误会难释而“走为上”,或自己去追寻真凶。也就是说,被通缉者事实上也有可能是无罪的。这也告诉人们通缉并非定罪。再说,一审、二审定罪不也有推翻的吗?(据《沈阳今报》近日消息,两个云南人涉嫌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可见对涉嫌贪污犯罪的人搞通缉,在国内早就在实行且不乏成效。) 所以,别说是仅在网上公布相关资料,就是必要时在网上发通缉令,也不等于搞有罪推定。被通缉的外逃者若相信自己是清白的,可以回国出庭受审,证明自己无辜。果若无罪,发布相关资料者可以再发布“更新”公告,消除可能的负面社会影响。 顺便还想提及两点:一、对外逃贪官为什么不可以搞“缺席审判”呢?现在实行“零口供”,判案重在证据,外逃者在公示开庭日期之后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辩护权利,指派律师为他辩护也行,何必等他回来才审判呢?二、对于帮助贪官外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其关系是上下左右亲疏远近一律严惩不贷,不是“共同犯罪”就是“渎职”,吃不了兜着走。如果这样,不论外逃者的官有多大,想把出境手续办全都不会很容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