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低于200万 基金会成立门槛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8:56 南方日报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北京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昨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始基金必须到账

  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将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公职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

  《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

  基金会今后将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并不得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谋利,即不能“假公济私”。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另外,基金会还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违反规定“假公济私”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新华社供稿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