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评估房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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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穗房宣)记者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今年开始,凡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将适用新的规则: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不能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场评估;如出现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违规评估机构将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中除名,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情节严重的,提请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昨天,该局同时公布了广州市第一批14家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 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规则》规定,房屋拆迁评估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或者分别委托。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不能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场评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需要进行评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内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应主动回避。评估费由委托评估的拆迁当事人承担。共同委托评估的和以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双方各承担50%。如果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评估价格包括装修费用 评估价格包括装修装饰部分价格,但应单独评估。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