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政治献金法草案”非选举期不得收受献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1:11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3月19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立法院”18日在“大选”前紧绷时刻三读通过“政治献金法草案”,规定“非选举”时期,不得收受政治献金;可收受政治献金的时间,依各层级候选人不同有所调整。 根据“政治献金法”,政党、政治团体及“候选人”应于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专户,并以一个为限,向受理申报机关申报许可后,始可收受政治献金,受理申报机关应于许可后立即公告,政党、政治团体与“候选人”在收受政治献金后,应于15日内存入该专户,以利监督。 “献金法”也规定,党营事业不得向政党与“拟参选人”提出政治献金,而且与党营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的厂商,也不得捐献。 关于政治献金的收受限制与处罚,“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候选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发行定期、不定期之无息、有息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方式,募集政治献金,也不能收受“外资”、“中资”及“港资”,违者最重处5年以下刑期;若未经许可设立专户而收受政治献金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其它违反规定者,则采行政罚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