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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院实习出意外法院判定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6: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西宁3月19日专电大学生王学明实习期间发生坠楼意外,成为植物人。近日,法院判定王学明属于工伤,实习单位应赔偿王学明31万元。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法院仍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2年4月8日,大学生王学明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二楼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向海东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认为,王学明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王学明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计31万元。平安县中医院以王学明受伤时的身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伤条件为由,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认为仲裁机关裁定王学明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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