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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该是谁的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02:23 人民网

  网友:雪里埋

  人们所熟知的“南水北调”如今成了一种饮用水的注册商标,厂家还在北京的报纸上打出了广告。据悉,去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已经给该厂家下发了《商标注册证》,这意味着该商标的注册是合法的(据3月18日《北京晨报》)。

  抢注国家一些重点工程和公共建设项目为商标名称已经成了一种时髦,比如,神舟五号上天之际,就有商家觊觎“神五”这块金字招牌。从法理上来说,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有权利就任何名称进行抢注,尽管注册是否被受理以及是否引起争议乃至最终被否决,又是另外一回事。从这个角度看,抢注“南水北调”和“神五”都没有任何问题,这说明了国人的头脑已经被市场经济的理念充分“武装”。而有律师认为,“南水北调”这样的专有名词,和“神五”一样具有一定的政治含义,凝聚了无形的精神价值,不宜做商标。其实这也未必尽然。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特殊名词,“南水北调”乃至“神五”都蕴藏着极大的商机,如果只是固守其虚无的精神价值,而对其凸显的商业价值不加开发利用,无疑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比如,“南水北调”这样的商标使用于饮用水之类的商品,不仅恰如其分,而且还可以广为宣传该水利工程的伟大意义。

  因此,“南水北调”成为商标本身并无不妥;但是问题在于:谁才有权成为“南水北调”的第一持有者?很显然,在这里,引用水商家捡了个大便宜,轻而易举就将“南水北调”抢注到手。然而,“南水北调”能够成为商家免费的午餐吗?当然不能!因为这四个字所蕴涵的商业价值并非无主之物,而是国家投资三千五百亿人民币打造出来的;而南水北调工程的巨额投资是拜纳税人所赐,那么政府或指定机构就代表纳税人享有“南水北调”的名称权。也就是说,主持该工程的行政或事业法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管理好“南水北调”这四个字所包含的商业资源。

  按照《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时候,“南水北调”相关机构或法人理应向工商局提出异议;而工商局经裁定异议成立,就不予核准注册。另外,即使在注册成功以后,有关机构在一年之内仍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予以撤消。进一步地,有关机构还可以申请成为该商标的真正所有者。而商家欲想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就应当和“南水北调”有关机构进行协议转让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当然要按照市场价值定价,而不是“天上掉馅饼”似的免费午餐。

  很显然,有关政府部门和法人单位并没有做好这个工作,以至于让商家钻了空子,将商标抢注到手。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失职。又由于去年2月,国家商标局就给厂家下发了《商标注册证》,已经超过了一年争议期,现在要追溯和索求商标所有权已经鞭长莫及。因此,“南水北调”被商家抢注就成为有关方面不得不总结的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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