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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应为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02:31 人民网

  网友:李克杰

  骗子利用公众对114信息真实性的信任,将虚假的军队单位和银行机构的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并对外公开,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当受骗者质疑电信部门时,而电信部门的回答却是“没有义务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京华时报》3月17日)

  笔者认为,114应该为它对外提供电话号码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电话号码而使服务对象受到损失的,电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必须先弄清电话号码登记人、电信服务商和查询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才可以分清责任,明确义务。

  其实,他们三者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电话号码登记人与电信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关系,另一个是电信服务商与电话号码查询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关系。这两个关系都是有偿合同关系,各自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在电话号码登记人与电信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号码登记人向服务商交纳电话安装费、使用费和登记费,服务商则保证按照约定提供通信服务。在这个关系中,号码登记使用人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审核,如何审核完全取决于电信服务商对自己服务风险的预见和防范措施。即使号码使用者的资料完全是虚假的,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完全由服务商承担,而与其他第三方无关。因此,是否审核客户的资料完全由服务商自己决定,风险由自己承担。

  而在电信服务商与电话号码查询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电话号码就是服务合同的内容,成为电信服务商履行合同的标的,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均由这一内容产生。因此,服务商有义务保证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如果因提供虚假电话号码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尤其是服务商在登记时没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时,服务商应承担不当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从法律上讲,在服务商与号码查询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涉及号码登记者的责任问题。电信部门拒绝赔偿损失实际上是混淆了上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电信部门毕竟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存在恶意侵权问题,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在114出现虚假号码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确定责任分担时,必须以电信部门有无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为前提。当电信部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审核了全部应审核的证件资料后,就可以免责;当电信部门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该审核的没有审核,如本案中企事业登记号码理应交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而没有要求提交审核,电信部门是有过错责任的,因此应对服务对象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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