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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为何有奖打假行知假打假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02:53 人民网

  向明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而且,消费者在事后发现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也往往由于诉诸法律的成本高,包括投入时间和精力过大,收益又太小,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主张以及起诉不法商家的机会。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却提出了明确的原则意见: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于“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市高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认定,也仅限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

  众所周知,作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面对制假售假厂商时,注定处于弱势和不对等的地位,所以才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而非保护制假售假者权益之说。故上述规定的出台,除非建立在市场秩序良好,假冒伪劣不再泛滥,且假冒侵权行为均会遭到“重典”惩处的经济环境中。否则,必然出现“令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荒唐局面。

  其实,“王海”式的职业打假者们,“知假买假”并向商家提出加倍赔偿行动,之所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拍手称快,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它让售假者付出名誉、金钱代价的同时,也是在为普通消费者争权益、讨说法。如果地方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反而要求“不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时,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与经营“欺诈”行为作斗争,恰恰与现有的国情不符。

  首先,假冒伪劣现象就源于买方事前不了解商品的真正质量状况。因为,我国现阶段分散的企业状况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即使是好的企业也难以建立商誉,并充分显示其商品质量信息,结果,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非常严重,以至假冒伪劣泛滥成灾。

  其次,法规不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的保护主义倾向,又成为假冒伪劣日益猖獗的催化剂。如央视报道的腐竹、月饼馅等“三无食品”,制售者都是些“朴素”村民,根本谈不上合法经营问题。一旦有关部门加大打假力度,要么闻风而动、逃之夭夭,要么上缴一些罚金了事,其制假售假所获的暴利,远远超过所冒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我们一方面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各种联合打假行动,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公开曝光,把舆论监督作为打假治劣的重要措施。与此同时,不少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奖励等。

  换言之,既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实行有奖活动,为何对“知假买假”的打假者,就不能实行“退一赔一”的经济补偿?也可见,上海高院对“知假买假”不予支持的规定,并未充分照顾到,普通消费者凭个人力量向假冒伪劣厂商“讨说法”的难处;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消费者与厂商相比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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