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内部规定成少赔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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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11: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南京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王先生向本报热线84715812反映,他们公司委托圆通南京公司托运价值7000多元的货物发往浙江杭州,可发送的货物被圆通公司丢失。货物遗失后,圆通公司采取推脱态度,以内部规定为由,只赔了少部分的钱。圆通南京公司对待客户的这种不负责的态度令他们很不满。 据王先生介绍,今年1月14日,公司委托圆通南京公司运送一件价值7000多元的货物到浙江杭州。在这之前,公司和圆通公司就有关托运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咨询,随后将货物直接送到了圆通公司指明的收货点,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货物进行了打包,交付了费用。然而两天后,收货单位却没有如期收到货物。在这期间,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收到圆通公司的任何告知。为了查清货物的下落,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打听,最后从圆通上海公司方面查明并且证实了,货物当天抵达圆通杭州公司后,是在杭州公司内部丢失的。 事情发生后,圆通公司以公司正在处理此事,需要时间为由,一直拖到2月上旬才做出赔偿1000元的答复。对于这样一种处理结果,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为此,双方进行了协商,圆通公司承认自己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但他们始终坚持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只能赔偿1000元。 据南京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圆通公司坚持的所谓内部规定根本站不住脚,1000元的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对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过分,只要求赔偿总货物价值的一半,但遭到圆通公司的拒绝。在这起事件中,圆通公司应该负有完全的责任,在法律上也应该负有完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对客户不负责任。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郝刚律师就此事指出,圆通南京公司和南京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就托运货物的事宜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圆通南京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货物遗失事故。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圆通南京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圆通公司所谓的内部规定既非国家法律、法规,也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对南京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约束力。圆通南京公司仅赔偿1000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根据,依法应赔偿南京竞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7000元。 记者 肖军 张易 《江南时报》 (2004年03月21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