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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支持“王海”们(华东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8:23 人民网-华东新闻

  汪晓东

  通过合法途径打击非法行为,这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知假卖假与知假买假,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杜绝“王海”式的打假,首先要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更有效的措施来打击假冒伪劣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条规定,再次把媒体引入对“王海”们的道德与法律探讨: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诉求不予支持。

  每年“3·15”前后,对“王海”们的争论总不绝于耳,且听上去都不无道理。一方说,在目前诚信环境和法治环境尚需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人们需要王海,需要民间打假的勇士;另一方说,“王海”们“以怨报怨”的打假,并不能催生德行,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社会的道德环境,使打假变成牟利的手段。

  客观地说,“王海”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有人分析认为:当打假的“官方力量”显得较弱、且打假成本过高时,“王海”这样的“民间力量”就应运而生。这种说法本身并不确切,因为“王海”们最终的“维权”还是要依靠“官方”和法律。透过这种同情“王海”的心理取向,可以折射出人们对“官方力量”更有作为的期待。

  寄希望于“王海”式的打假来消除假冒伪劣是不现实的。通过合法途径打击非法行为,这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知假卖假与知假买假,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我们不能宽容制假售假,但也不应当宽容知假买假。

  不过,对“王海”式行为的限制,毕竟不是整治假冒伪劣的根本办法。上海市高院的这条规定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怎样来认定“知假买假”和“诱假买假”?尽管有“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出现重复多次购买行为”、“知情者购买行为”等诸多解释,但都难在实际工作中认定。

  另外,在限制知假买假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对制假售假者有更严厉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法律法规更完整,也更能服众。应当相信,“王海”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假货的。在商品的品质问题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即商家一般都能够辨别出商品的真假,而消费者不可能个个都火眼金睛。既然消费者在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很难杜绝“王海”式打假。

  当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相关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时候,人们就没有必要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华东新闻》 (2004年03月22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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