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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借放贷损失逾亿元 兴宁城信社原主任郑立强被判刑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8:5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曾强 通讯员/邓爱君 黄永松)兴宁市兴城镇城市信用合作社原主任郑立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见本报2月20日报道),19日被梅州市梅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立强在1994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兴宁市兴城镇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以兴宁城信社的名义,从湖北黄冈、孝感、红安及广东珠海、广州、深圳、梅州等30多个金融单位、企业和个人处,采取吸储或同业拆借方式长期吸储资金,短期拆借资金,不计入兴宁城信社的法定账户,而是指使城信社的工作人员给客户开出城信社定期存单或拆借合同,直接将客户资金记入兴宁城信社的由被告人郑立强掌握的户名为联合公司、工贸公司、投资发展公司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然后以兴宁城信社的名义将客户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账外放贷给单位和个人,从中谋取利益。其中部分利益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及作为有关单位的补助费、集资款、赞助款、支付利息,打理业务关系等。定期储蓄资金1.55亿元,拆借资金、贷款6.43亿元,均被用于账外经营。其中账外放贷3.8045亿元。拆借资金、吸储资金尚未返还的有2892.57万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账外经营放贷资金未能收回的有7312.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立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兴宁城信社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严重损害了金融部门的信誉,造成拆借资金、吸储资金2892.57万元无法返还;账外经营放贷资金7312.06万元不能收回,合计人民币1.0204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鉴于被告人郑立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法院作出酌情从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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