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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单位能否“买断”工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8:52 南方日报

  外来工维权在线

  事件背景

  肇庆市某县几名职工向我们来信反映,他们原是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合同制职工,其中有人从1984年起就开始在那里工作,到了退休年龄,他们陆续办理了退休手续。2002年初,该县个体劳协由于经济困难,对合同制职工全部进行遣散,他们几个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则按每人每年工龄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清以了断今后的工作关系。现在这几名职工提出,他们能否退还2002年初个体劳协一次性发给他们的遣散费,而恢复原有的退休待遇?

  记者就这几位读者的来信走访了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请他解答这几位外来工的问题。以下为记者与刘律师(以下简称刘)的对话。

  律师面对面

  记者:该县个体劳协按每人每年工龄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性“买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刘:《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年,已经基本完善,目前我省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单位支付退休金,主要是政府机关、党群组织和部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第二种是在社保局领养老金,原工作单位再支付一部分待遇,主要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三种是仅在社保局领养老金,原工作单位不再支付任何待遇。这几位读者的来信未讲清楚是否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这几名职工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那么原单位支付一定补偿后了结关系的做法,虽然有违情理,且与政府的政策不相符,但不属违法行为。反之,如果这几名职工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为了减轻负担,以“买断工龄”的方法与已退休的职工了断关系,则属违法行为。

  记者:这些退休职工能否退还2002年初个体劳协一次过发给他们的遣散费,而恢复原有的退休待遇?

  刘:如果这些退休职工属于第一种情形,已经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领取“遣散费”后,就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原有退休待遇。如果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就可以退还个体劳协一次过发给的遣散费,要求企业为其补办有关的一切社会保险手续,以保障他们的退休待遇。

  记者:对于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做法,《劳动法》有何规定?

  刘: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一次性“买断”工龄这一说法的,这是部分人对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一种误解。《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由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用人单位裁员或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则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本报记者 童学群

  通讯员 许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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