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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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1:2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涂永珍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一论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主要应在规范商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两个方面下功夫。 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业信用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信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市场主体必须诚实无欺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重点从两个方面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建立健全惩戒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欺诈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最高、最为严重的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以保障证券市场信用关系,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其次,抓紧完善破产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经济生活中造成两大后果:一方面,一些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企业仍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难以承担信用责任;另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滥用破产程序,“假破产、真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当抓紧完善破产法,使没有信用能力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并建立经营者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欺诈破产的资格惩戒制度,以有效遏制各种逃废债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谓欺诈破产的资格惩戒制度,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资格惩戒,即对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取消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者的资格。 完善行政法规,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应加快制定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支撑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机构能否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社会信用,惩治失信行为,当好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对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良好的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应开展政府信用专项治理,加强廉洁从政,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与此同时,应以法律规范和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信用。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之所以赋予党和政府以权力,是因为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为了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国家公务员必须忠实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诚实守信对公务员来说,决非一般的道德要求,而是一种法律义务,因而应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诚实守信意识。 《人民日报》 (2004年03月22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