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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巨额财产来源说不明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3:59 红网

  安徽省历史上数额最大的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7日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原处长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944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2912万元以及财产来历不明人民币1901.38819万元、美元66.82165万元,一审被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京报》3月18日)

  尹西才案最令人惊讶的是,财产来历不明竟高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远远高于贪污的近600万元;而一审仅处死刑,还要缓期两年执行。2000万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竟无可奈何,实在难以令人理解。

  近年来查办的贪官,几乎都有一个特点,即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数额也越来越大,甚至比贪污、受贿的数额要大得多,尹西才案可谓典型,但谁能说到顶了呢?

  其实贪官对自己的财产,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无论是贪污而来,还是受贿所得,心中多少都有数。比如行贿总有目的,拿了钱就得替人办事,办成办不成总有交代,能忘记吗?再如收了“买官”钱,“买官”者是否得到“官职”,没有忘得了的。说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款项记不得怎么来的,恐怕连贪官自己都不信!

  巨额财产而“说不清来源”,原因究竟何在?贪官不老实而狡猾,固然是重要原因,而法律本身也许有漏洞。《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如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则规定,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相当轻。试想想,如果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有被判死刑的可能,而200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仅只能被判5年内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不会被贪官用来做“避难港”?

  还要看到,巨额财产不查明来源,行贿者将得以逃避惩处。这么大的漏洞不堵住,除恶务尽恐怕会落空。

  无可讳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查证落实上的确难度很大,但是如果不规定数额的上限,数额多少都是同一处罚,实际上就等同于放弃追查;而放弃追查就意味着放跑行贿者———这无异于纵容犯罪。

  有鉴于此,今年“两会”有人大代表呼吁,及时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我以为修改的思路有二,一是应该设定上限,不能让“巨额”无边无际;超过上限的,无论难度有多大,都必须追查到底。二是修改量刑,即与贪污同罪同罚。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遇到的尴尬而言,这样修改有一定意义,但只能治标。

  治本之法,在于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尽快出台“申报财产法”,即世界上称之为的“阳光法”,——取公开、透明之义,比喻形象、生动。就其意义而言,这是一种反腐败的预防机制。从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看,数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已非个别案例。究其所以然者,贪欲恶性膨胀固然是重要原因,但财产缺乏阳光法下的透明,绝对不能忽视。如果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这种现象应该得到遏制,而且还可以及时挽救失足的官员,最终还可以取消涉嫌“有罪推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稿源:红网)(作者:文志传)(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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