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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掉的“1厘米”始终没找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等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市民陈先生委托一家机构测量后,其所购房屋层高只有2.19米。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可是———

  2002年4月18日,陈先生购置了南通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通市狼山镇64号静海路街坊7号楼店7室两层加夹层的房子。然而在2002年10月30陈先生付清全部房款、取得该房的使用权之后发现,陈先生在二楼夹层的行走过程中经常不慎被撞头,横梁处必须低头才能通过。这给陈先生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经过了解相关法律条文,陈先生才知道,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凡计算面积的建筑房屋层高必须在2.20(含2.20米)以上,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地产商开发销售此类房屋是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知道了这些法律条文,2003年4月28日,陈先生委托南通市房屋面积计量站对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进行检测,得出的结果证明,7号楼的二楼夹层楼层高度为2.19米,五根横梁的最低处离地面仅有1.7米,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为此陈先生认为,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被中城公司宰了一刀。

  而令陈先生想不通的是,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当初对房屋进行面积核定审查时,轻易对层高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作出批复,并且准予销售,致使其蒙受了将近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巨大经济损失。气愤不平之余,陈先生将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原来对狼山镇64号静海路街坊的批复重新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法庭上,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对陈先生的指控辩称该局对狼山镇64号静海公寓商品房的面积核定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于二楼夹层楼高仅为2.19的事实却拿不出有力的说法。南通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对此的看法则是,一厘米楼高的误差与手工粉刷的混凝土厚薄有关,并不是设计的问题。

  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却驳回了陈雷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南通市房屋面积计量站不是测量面积的有权部门”,认为“仅凭某一机构的一份报告结果贸然否定之前由另一合法机构出具的报告是不慎重的”。

  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理由同样如此。陈先生向记者表示,他所购的二楼确实只有2.19米,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他表示,一定要把这“1厘米”的事情弄清楚,不论这条路还要走多久。

  本报见习记者 张晓敏

  《江南时报》 (2004年03月23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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