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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作公示可拒交 我省下月起实行有关监管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 通讯员/钟洁)笔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出台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行。监管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当事人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涉外收费用中英文公示

  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省物价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或电子屏幕、电子触摸设备等基本形式进行公示,也可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

  省物价局强调,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应与有关批准文件相一致,收费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同时用中、英文予以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变动时,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更改。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

  同时,收费单位应当在缴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必须佩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如果收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当事人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缴费人需要查阅有关批准收费文件的,收费单位应予以提供。收费单位不得在公示收费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示及收费方面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严肃处理。

  省物价局表示,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疗、教育、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公示可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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