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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修宪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52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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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缘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于本月14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高票数通过。宪法,“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经过这次修改,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体现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如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以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我们特邀有关专家谈学习体会。

  “三个代表”进入法治实践

  李三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已深入人心。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也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不可逆转的制度朝向。于是,人们便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即应当怎样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制度形式化为中国奔向政治清明、经济持续发展和文化繁荣兴旺的伟大实践。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恰恰反映了这一政治诉求。如果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充分表明其对全党工作的指导意义的话,那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则确立了其在中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今后贯彻这一重要思想提供了宪政依据。

  “三个代表”入宪是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

  毫无疑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是马克思主义以及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时代产物。我国在立宪初期,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宪法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与时俱进的,我国先后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写进宪法,则意味着在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上为确保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凝聚党心民心、开创新时期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了保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价值追求,它作为评判党的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对建构、维系社会政治秩序乃至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意味着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为人民忠诚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表明应在尊重社会自发文化秩序基础上建构现代法制文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则表明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人民的政治合法性决定因素。在这种意义上讲,只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基础,才能广采世界先进的思想和法律观念以完成宪法观念的转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指向,宪法就应当反映全民理性意志,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维持、修正和可操作。这次宪法修正恰恰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其中增加的诸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统一战线对象包含多种新的社会阶层、征地补偿、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利益、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无不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直接相关。

  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过程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必然意味着,把坚持、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其直接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也就是说,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并以此为标准来建立、完善和检验依法行政的一切理念、原则和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建立起体现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尊严与自由、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依法行政的体制和机制,从而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的目的、调整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效率,而且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在这种意义上讲,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贯穿于政府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除了其本身的意识形态意义之外,它还可以通过以宪政为基础的依法行政转变为强大的法治实践力量。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旦转化为这种法治实践力量,中国人就可以真正按照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作者单位: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

  新视角反映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

  杜承铭

  3月14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回应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呼声与诉求,反映了近年来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从新的角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此次修改宪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反映了党的理论创新和人民的呼声与诉求

  宪法修正案中的“三个代表”与“三个文明”入宪,既是我党在新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更是中国人民在新时期对文明社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合法私有财产的保障和人权保障入宪,非公有经济宪法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人民民主专政内涵的进一步扩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目标入宪等,都是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最大愿望与诉求在宪法上的回应。

  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统一

  宪法修正案在未改变现行宪法基本结构与内容的前提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宪法的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达到了最大限度的统一,无论是从所修改条文的数量还是从所修改条文的内容来说,均可谓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分别修改了2条、9条和6条。而此次修正案达14条之多(即修正案的第18条至31条)。从修正案的内容来说,1988年主要把“私营经济”写入宪法,1993年主要是确定“市场经济体制”,这两次都只涉及国家经济制度的调整。1999年进一步涉及私营经济等经济制度的调整,同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开始突破了经济制度修宪的范围。而此次的修正案更首次涉及国家制度中的国家性质的调整(修正案第19条)、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的修改与完善(修正案第22、24条)以及较大幅度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的修改(修正案第25至31条)。可见此次修正案所涉及的内容是以往修正案所无法比拟的。

  进一步凸显和张扬现代宪政精神

  宪政是宪法的灵魂与精髓。宪政精神表现为宪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我国现行宪法一开始就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即宪法的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宪法的法治原则在现行宪法中得以明示性的确认,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而此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得以明示性、概括性地确认。不仅如此,此次修正案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等,均把公民权利保障提升到新的高度。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此次修正案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也有所涉及,特别是对国家制度、政治文明(修正案第18条)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关系正在发生的变化,为我国未来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内容的国家权力的规定调整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外,对国家元首职权、紧急状态、地方人大任期调整等均属国家权力规范调整范畴,这些调整也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精神。

  体现了宪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

  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紧密结合是21世纪宪政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对于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步入国际社会的中国来说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次修正案中人权保障条款入宪,正是这种要求与现实的反映,也是我国加入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后的必然要求。对紧急状态、国家元首职权的调整等等,都体现了宪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同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党总支书记、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人权宪法保障更趋完善

  邓世豹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确认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国家的基本规律,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功能。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构成制宪的基础。

  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肯定社会主义国家最讲人权,为全面实现人权打下坚实基础,人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这次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宣示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新中国制宪史上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而且在宪法上明确区分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概念的差异,区分人权与公民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仅仅是对部分人权的确认和保障,而不是对人民的授权,并不是宪法创造了这些人权,而是人权、人权保障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确认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在宪法中的地位,明确国家机关负有人权保障之责任,矫正宪法秩序的偏差。

  拓宽了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拓展人权救济形式

  宪法修正案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和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国家给予补偿。首次规定对造成基本权利损失进行补偿这种救济方式。宪法以往仅仅规定赔偿一种救济方式。补偿和赔偿具有不同的内涵。赔偿是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补偿是指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造成特别损失,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赔偿是以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补偿则是由国家机关合法行为造成的。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是对公民损失给予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从财产权的防卫权性质来看,补偿制度比赔偿制度具有更深刻的宪政意义。国家补偿制度能够更好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精神。这次修宪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保障更加全面。

  作者系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私产入宪亦是困难群众的福音

  王庆宏 王 冬

  将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不但对提高经济效率有益,而且从社会公正角度看,也是迫切需要的。不但从鼓励私营经济发展、从富人的角度看是必要的,而且从困难群众方面看也是必要的。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但是富人的定心丸,也是困难群众的福音书。

  更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保持社会稳定

  我们一直强调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那么,稳定从何而来?关于什么样的社会最稳定,现在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那就是要不断增加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个社会只有有产者多了,他们能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基础才能稳固。这样的社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所谓“纺锤形结构”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保护所有人的财产,特别要保护困难群众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而且也只有这样,困难群众才有可能慢慢地变成中等收入者。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仅占人口比重的16%,离30%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在这样一个培育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财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从边际效用角度看,保护私产对困难群众意义更大

  财产有保障对穷人和富人都是有益的,从边际效用角度看,可能对穷人的意义更大。因为社会底层民众的财产的边际效用是非常高的,正如乞丐的馒头丢失了意味着他及他的家人将挨饿一夜,而贵妇人的钻石项链丢失了可能仅意味着她有理由明天换条更好的。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充分、公正保护的时候,受损害最大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困难群众。他们惟有靠政府的公平、法律的公正、税制的合理来保护自己仅有的财产,维护他们最起码的尊严和独立。英美的法谚中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被形象地概括为“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它所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社会不公的根源,不是太强调私产而是对私产保护不够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不公的根源,不是太强调私产,而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在我国经济大发展,各地大搞开发区的环境下,“征地拆迁”过程中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而它所牵涉到的往往是农民和低收入的城市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对私人财产权保护不力的现象,如在农村存在着大量以开发为名圈地的事实,不管农民的意愿而廉价占用其土地,所给的补偿费不仅低甚至被克扣;城市中以旧城改造等名义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按地方行政法令低价收购土地后高价转手给开发商,而真正落实到拆迁户手中的仅是那么一点补偿。因此导致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由此看来,私产入宪,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光是富人们的事,对困难群众尤为迫切,不但是富人的定心丸,也是困难群众的福音书。我们要营造一种尊重私有财产的氛围。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

  王金红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政治文明的内容,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宪法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的又一个新亮点。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共产党政治上更加成熟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且把它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注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是共产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全面理解社会主义建设基本规律的思想成果。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按照新文明观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新主张。然而,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要转化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理原则,还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使之变成国家意志。也就是说,政治文明只有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目标,才能够获得指导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地位,才能够具有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效力。将政治文明庄严地写进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使政治文明获得了神圣的宪法地位,这本身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现代政治文明理念的充分体现,符合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同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反映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带头尊重宪法权威、带头遵守和服从国家意志的决心与诚意,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更加成熟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注入新理念

  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根本依据。宪法理念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深刻的内在影响。没有先进的宪法理念,便没有先进的社会主义宪法。先进的宪法理念从何而来?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根据时代发展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政治原则、政治精神,并将这些政治原则和政治精神凝聚成为宪法理念。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看,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法治原则、尊重人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这一系列原则,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从宪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精神。在新修订的宪法序言中,加入政治文明的内容,则是对上述政治原则的提炼和升华,是带有宪法精神属性的更高层次的宪法内容。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注入了新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法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经验来看,宪法理念的更新是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向前发展的精神动力。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理念的确立,必将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向前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观点以后,已经勾勒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蓝图。政治文明入宪则进一步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作用和保障功能。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序言,同宪法总纲中确立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呼应性,是宪法对国家政治生活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设计的总根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实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入宪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获得了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和改革方向,这对于今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政治文明入宪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从而使我们的治国方略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

  政治文明入宪不仅从宏观上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而且对于宪法修改和宪法完善本身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我们注意到,在这次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进行调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将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任期由三年扩大为五年,等等,都是政治文明理念更新进步的必然结果,是彰显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生动例证。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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