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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肇事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0:1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长沙市文静来信反映:1月29日,她在一起造成1死2伤的交通事故中因神智处于非正常状态,而驾车者肇事后逃离现场,结果她因此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但付出了巨额经济开支,而且还因此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据来信介绍,文静是长沙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汽车修理业务方面的关系,她认识了长沙市某公司办公室李××。1月28日,受李××之邀,文静驾驶自己牌号为湘A-33609的富康小轿车至侯家塘某餐厅一起晚餐。餐后,文上车正要与李告别回家,李××却坐上她的车,要求她开车送自己到单位门口拿车。一路上,李表示想就今年汽车修理业务上的事与文静进一步商谈,文静见是工作上的事,便提议到自己比较熟悉的建湘南路一“清吧”细谈。不久,李驾车随文来到该“清吧”,两人在此继续喝酒。后来,文去了卫生间,回来后喝干了自己杯子里的酒,待她准备再倒酒时,李便说要走。出了酒吧门后,文感到昏昏沉沉,四肢无力,想睡觉。李便从文静手中取过她的车钥匙,并把文安置在她自己轿车的副驾驶座上。上车后,文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来,该车在芙蓉北路发生了车祸,昏迷中的文被人摇醒后才知道发生了1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因肇事车上只留有文静一人,且事后没有目击者出面证明文静当时没有开车,2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为,文静饮酒后驾车在芙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芝堂药店前路段,越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时,与一辆牌号为湘A-45012轿车型小客相撞,造成1死2伤,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文静对此“认定书”不服,便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公安厅递交了“伤痕与车辆碰撞痕迹是否吻合申请书”,并做了痕迹鉴定。2月26日,省公安厅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书》。

  该鉴定书认为,文静左裤腿上出现碰撞和擦划痕迹,碰撞痕迹是条状的,且痕迹排列不规则,是与表面不光滑且有条状棱边的物体相碰撞所形成的,主驾驶室表面平整,且没有条状棱边的物体,是不能形成左裤腿上的痕迹,左裤腿上的痕迹高50厘米—53厘米,副驾驶室前部痕迹高44厘米—48厘米,且前部胶板断裂,形成条状棱边的物体,应碰撞副驾驶室前部才形成裤子上的碰撞和擦划痕迹,右裤腿上的痕迹与裤腿倾斜,痕迹是从左到右开始接触,应是与右侧的物体擦划时,裤子在腿上的滑动形成的,在右前门内侧上有擦划痕迹,是右裤腿与其相摩擦形成的,而主驾驶室的右部没有出现擦划痕迹。因此,文静当时应坐在副驾驶座位上。

  文静将此鉴定书送交给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委员会,请求重新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3月3日,该委员会又委托省公安厅对此次交通事故痕迹进行重新鉴定。3月4日,省公安厅出具了《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通过检验确定,该车副驾驶室前储物盒上部胶板断裂是因发生事故后车体变形所致,而非与人体碰撞形成,上次鉴定书出具的结论“发生事故时文静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依据不充分,因此,事发时,“文静坐在主副驾驶位哪个位置上不能肯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李××,李表示自己与车祸一事不相干,一切等待执法部门的处理。

  而面对这两次“痕迹鉴定”的结论,文静及其家人感到很疑惑:2月26日的《鉴定书》在叙述了检验过程后作了详细的论证,而3月4日的《意见书》却在叙述了检验过程后只说“副驾驶室前储物盒上部胶板断裂,是因发生事故后车体变形所致”,对文静身上的伤痕却没有提及。同时,文静表示当时自己处于昏迷状态,不可能驾车,因此请求公安部门作出进一步侦查,以确定真正的肇事者。

  本报记者 袁锡卿 实习生 蒋源源 杨小娴 粟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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