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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文章:当企业变成垄断的“野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0:23 中国新闻网

  文/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

  不久前,有关机构组织的一项调查发现,一家外国公司垄断了乳业无菌包装市场,并抬高了包装盒价格。由于包装太贵,2003年我国乳业虽然发展迅速,利润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狼”来了的惊呼还在耳边回荡,跨国垄断的“野猪”又闯进了我们的视野。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当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就应该防止它到处乱撞”。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最好的防范手段就是制定反垄断法,阻止限制竞争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现代反垄断法发源于美国。西方人起初对市场主体是持信任态度的,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利他人”是理性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增进个人财富的愿望会引导市场主体勤奋和创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把市场经济活动照料得井井有条,政府的职责仅仅是当好“守夜人”,做好“裁判”。

  从19世纪五六十年代起,由于铁路、通讯、能源、钢铁等工业的发展,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时期。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过度的竞争给企业主带来巨大损失。到了19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共同的利益,企业主走上了建立同业公会的道路,并逐步演化成联系紧密的大企业集团,当时被称作托拉斯。最典型的是1882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将相关的几十家企业合并为一家大公司,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

  很快,人们就发现,托拉斯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大欺小,强迫供货商采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抬高产品价格,攫取垄断利润,引起社会经济力量对比的失衡和各方利害冲突。“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人的本性,再次淋漓尽致地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选择和博弈中。1890年,在公众的压力下,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20年后,标准石油公司被怀疑采取掠夺性削价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遭到政府起诉,于1911年被瓦解。《谢尔曼法》对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示范效应,目前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垄断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渊源关系。

  反垄断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强大的市场主体与社会弱者之间的关系,着重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减缓或消除不平等竞争。市场经济国家的垄断是充分竞争的产物。这样的垄断,通过市场和法律手段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我国的垄断行为主要不是竞争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时代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生活方式的延续,带有明显的体制特征。我国目前存在着行政性垄断、市场垄断、自然垄断三种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两种垄断性行业,其中行政性垄断行为最广泛、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是我国反垄断的重点。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的表现形态有三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垄断的行为;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公用事业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的改革就是一个不断地反对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因为企业的本质就是以垄断的方式来配置内部资源,从而避免市场上相对过高的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扩张的尽头就是垄断,而垄断就意味着行政指令经济。所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从一开始,本质上就是在反垄断。反垄断就是要反对阻碍竞争的力量,在美国,这种力量主要是托拉斯;而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深深嵌入市场之中的行政行为。因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当以反对和瓦解行政性垄断为主。反垄断法的出台,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政府与市场的界限问题的有效途径。(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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