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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保障惠及百万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3:4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魏萍通讯员邱伟钢

  在职职工:7类重病可获保障

  患上重病,病人和家属最愁的就是巨额医疗费用问题。昨天市总工会传出好消息,5月1日起,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这7类特种重病,将纳入医疗互助保障范畴,病人加入互助保障后可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据悉,为了帮助患特种重病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市总工会制定了《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试行)》。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保。统一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数的80%。保障费每人每份60元,保障期限每期3年。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7类特种重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申请获得3000元到1万元的保障金,或者申请相应额度的慰问金。

  退休人员:大病住院不用愁

  5月1日起,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即可加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市总工会制定的《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试行)》,将退休人员纳入保障范畴。凡已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均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本人居住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仍由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由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参保人数不少于本社区(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总数的80%。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承担部分,按30%给付互助保障金;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至15万元(含)的个人承担部分,按80%给付互助保障金。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一年一定,2004年度被保障人每人缴纳标准为60元,保障期限为一年。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失业人员:纳入职工住院医疗保障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也可以享受到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带来的实惠。

  5月1日起,凡参加宁波市级和鄞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承担部分,按30%给付互助保障金,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万元至15万元(含)的个人承担部分,按80%给付互助保障金。今年保障金标准仍为30元/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可由居住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社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职工的80%。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

  此外,早在2001年,市总工会女职委就推出了“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身患6种恶性妇科肿瘤之一的女职工,3年内只要交50元,就可得到1万元的互助保障金。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作,全市至今已有近2.5万名女职工参加安康保障计划,目前已有23名身患妇科恶性肿瘤的女职工得到了1万元的补助。今年,市总工会将互助保障期限由原来的三年延长到四年,希望更多的女职工参加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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