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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敦睦路市场王张勇等涉黑案终审 主犯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5: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3日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当地社会各界关注的王张勇等涉“黑”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王张勇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王张勇、李玉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自1999年以来,在郑州市敦睦路服装市场一带逐渐形成黑恶势力。在郑州市一马路办事处工作人员李玉兰、李启军的纵容下,致使该黑恶势力膨胀,在敦睦路服装市场强行收取摊位费、会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商户,并购买枪支壮大势力,先后实施了抢劫、伤害、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抢劫数额达7万余元,非法买卖枪支7支,致3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王张勇一伙2000年10月在深圳被抓获。2003年9月1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王张勇一伙做出有罪判决。一审宣判后,王张勇等15人不服,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王张勇外,该案二号人物李玉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29名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合议庭还判李玉杰、李公征、张毅军和张小东4罪犯赔偿4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共64333元,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办事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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