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学法:怀孕遭辞退依法索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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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
成女士怀孕了,她喜滋滋地向公司申请休假,哪知总经理立即发给她一份辞退通知书,理由是成女士工作严重失职,辞退并非因怀孕一事。可较真的成女士就是不服气,先是申请仲裁,后来又和公司在法庭上“打了一仗”,争取到了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及各种补助、补偿金共5万余元。 新快报记者 杜巧巧 实习生 汪霞 通讯员 墨涵 案例:成女士于2003年4月8日到广州市某医疗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任职人事助理,负责制作外籍员工的工资发放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成女士的月薪为2400元。同年7月7日,公司辞退成女士。 当时成女士已经怀孕两个多月。据成女士的说法,公司是因得知她怀孕而辞退她的。她说,去年7月7日,总经理找她谈话,她顺便申请孕假,结果总经理就立即发给她辞退通知书。她还称,在同年6月她申请休婚假,公司当时已同意,但事后却按事假处理。 因对辞退不满,成女士向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成女士产假、婚假工资等。但双方都对裁决不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该公司)称辞退被告成女士是因其在试用期不符合用人标准并严重失职。成女士入职后经常迟到并在上班时间吃早餐,还错发了一名外籍医生的工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当时并不知成女士已怀孕,因此并非因怀孕一事而辞退成女士。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称被告经常迟到并在上班时间吃早餐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外籍医生工资的发放是由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发放的,原告将错发工资的责任完全推给被告没有道理。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原告在知道被告怀孕后仍坚持辞退被告,不愿恢复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医疗公司支付成女士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3天婚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计50883元。(据悉,该案日前已上诉。) 点评:咱不论该案中这家公司是否真是因成女士怀孕而辞退她,但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公司、单位歧视妇女的合法权益,一旦知道女职工怀孕公司就想各种办法,借故辞退。理由很简单,女职员怀孕了,不但不能给公司干活,公司还要给这费那费。记者就遇到过不少有类似遭遇的女职工,但其中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讨回公道的并不多。 我国《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受法律特殊保护。(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