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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切实保障在押人员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9:57 南方都市报

  最高检公安部切实保障在押人员权益

  即将开展相关创建活动,强调加强看守所的监管执法,废除有悖人权的做法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牢头狱霸”、“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公安部副部长罗锋2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一些地方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些地方看守所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政拘留人员混关混管;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这些问题损害了看守所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罗锋痛斥道。

  据悉,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在全国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目的就在于不断加强和改进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工作,进一步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

  罗锋要求,各地公安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监管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在收押、羁押、会见、出所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各种执法程序规定。对于执法环节中缺乏规定的,或有规定但不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的,要主动争取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对于已有法可依、但不严格执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罗锋介绍说,这次创建活动要坚决废除现行监管制度中的一些有悖人权保障的做法,建立健全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方便和保障;要大力整治监所环境秩序,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为在押人员营造一个有利身心健康、有利管理教育的良好环境;要加强与办案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坚决杜绝在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现象;要严格依照规定使用械具,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

  增强民警人权保障意识

  “当前一些地方看守所在监管执法和管理教育工作中,在监所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方面,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以及监所执法监督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安部副部长罗锋说。为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开展此次创建活动。罗锋表示,创建活动将有利于看守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要树立服务意识

  服务侦查办案、服务刑事诉讼是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从这一职能出发,看守所要必须严密警戒看守,确保羁押监管安全。”罗锋表示,同时,“也要为办案部门、律师到看守所办案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他强调,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各种粗暴、野蛮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监管工作要接受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表示,驻所检察室要严格执行驻所检察的各项制度,“认真开展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配合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同时,要为在押人员行使合法权利提供方便和保障,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体罚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悉,此次创建活动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开展的,直接涉及的单位是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中,赵登举强调驻所检察室要做到: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并加大对执法工作主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监督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日志公开,将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看守所,并跟踪纠正情况;实行监督责任倒查制度,对看守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驻所检察人员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罗锋认为,看守所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仅仅靠公安机关内部自律和监督是不够的。“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执法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有助于健全看守所执法的监督机制,更及时、有效地预防和纠正看守所执法中的偏差和漏洞,确保看守所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运作。”

  罗锋表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执法监督同样至关重要,这样能够增强看守所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并且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座谈会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对于此次创建活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力争通过这次创建活动,使看守所的执法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服务刑事诉讼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监所执法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公安部副部长罗锋精彩言论

  “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要大力整治监所环境秩序,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为在押人员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教育的良好环境;要坚决杜绝在看守所发生刑讯逼供现象;要严格依照规定使用械具,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行为。”

  “要为办案部门、律师到看守所办案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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