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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埋隐患15年后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一名16岁少女因15年前就医时留下隐患而成为残疾。女孩的父亲将当年医治女儿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重庆市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开县中医院赔偿小女孩伤残补助等费用7.3万余元。

  15年前调解补助600元

  2003年,在开县某初中上学的小勤发现自己双腿行动越来越不方便,田径等项目的成绩总是不能达标。当地法院法医室鉴定后发现,其左踝关节畸形,左下肢已缩短8厘米,右臀部皮肤有凹陷疤痕,属于7级伤残。

  1988年7月,仅有9个月大的小勤患急性肠炎,到开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认为小勤的年纪太小,不宜手臂注射,就将输液的针头从小勤的脚踝扎进。3天后,小勤的肠炎治好,但左小腿内踝和臀部的几处针眼都出现了红肿并伴有全身高度发热,后被确诊为化脓感染。经过5个月的治疗,小勤才治愈出院。次年,开县卫生局鉴定认为,小勤的脚踝的感染属“消毒不严”的“医疗差错”,但除“残留斑痕外,无残疾及功能障碍”。后经法庭调解,小勤获开县中医院医药费补助600元,并协议再发病变“概不负责”。

  15年后才残疾未超过诉讼时效

  2003年2月,小勤的父亲鄢某以医院医疗差错导致女儿伤残为由,将当年治疗女儿的开县中医院告上了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提出小勤的诉讼已经超过时效,且这一纠纷已经做过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勤是在2003年5月才知道自己因15年前的医疗差错成为残疾的,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15年前的那次起诉,法院认为小勤当时年幼,骨骼尚未定型,不可能检测出后来是否成残,并且当时的调解处理是补助医疗费,并没有涉及到伤残问题,故作出以上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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