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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司法腐败应走出三个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针对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破坏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与律师之间设立一道“隔离带”。

  近年来,不断有位高权重的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走向腐败,令人震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山,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187万,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院长尚且知法犯法,大搞腐败,其治下的法院就很难说确保依法审判和司法公正。这对渴望得到司法正义的人们来说,不啻当头一闷棍。因为只要还有司法公正,其他领域腐败行为就能得到惩治,民众对国家反腐败仍然会信心;而一旦法院也搞腐败,司法不能公正,就足以把人民对依法治国的信心摧毁。西语有谚:“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衰亡。”

  这些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反腐工作,然而还是边反边腐败,不能不说在司法反腐思路上,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是重视道德教育,轻视制度建设。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要求法官道德有很高的修养,当面对强权干预时,要求他们不畏权势,而当他们遇到富贵利诱时,不被诱惑,而视若浮云,这现实么?一方面,将法院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的意志独立,不畏权势审理案件,这又如何实现?

  误区二是多设控制管道,无人监督监督者。现在,反腐败和防止腐败,我们经常听到的是要加强监督。虽然收到一些成效,但是多一道控制,也可能增加一次腐败机会,因为没有谁能够证明,或确保监督者比被监督者就清正廉明,谁来监督监督者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外部监督———如运动式的清查、举报电话、新闻记者进法院、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等等,不能说无效,但即使有效,也是短暂的。

  三是法官来源驳杂,品质多流。尽管我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法官法》,但仍在一些地方,仍有不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人当上法院院长。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官的选任方面缺乏严格而统一的标准而造成的危害,没有受到重视。来源不同,教育背景参差不齐,缺乏共同语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各唱各的调,解释千差万别,而通过对司法所宣示的法律标准则难以在公民心中形成一个共同的理念,弱化了同事、同行业之间在职业伦理方面的相互监督。

  改革司法改革,我们喊了好些年,但司法如何改革,仍需积极探讨。 朱忠保(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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