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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月起流浪乞讨人员 露宿15类场所要挨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4日电新快报报道,4月1日起,在广州市政设施、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的行为将受到处罚!昨天,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加大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告》规定,对以下行为,将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点、堆放杂物的;

  ——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

  ——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15类场所严禁强索强讨

  对以下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的;

  ———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

  ———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还规定,对拒绝或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依照《通告》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群体给予关怀

  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通告》共十条。内容还包括对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管理措施,鼓励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的要求,包括:

  ——对在广州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到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

  ——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的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并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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