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院出规定 私自接触当事人先停职后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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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9:27 人民网 | |||||||||
人民网福州3月24日电 福建省检察院日前作出六条规定,禁止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违反规定者一律先停职,再按检察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长也不例外。 据省检察院纪检监察负责人介绍,六条禁止性规定中,检察人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被列为严禁之首。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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