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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院出规定 私自接触当事人先停职后严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9:27 人民网

  人民网福州3月24日电 福建省检察院日前作出六条规定,禁止检察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违反规定者一律先停职,再按检察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长也不例外。

  据省检察院纪检监察负责人介绍,六条禁止性规定中,检察人员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被列为严禁之首。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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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检察长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也要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而比单纯“接触”情节更重的,如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通风报信;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索取钱物,谋取利益;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钱物,报销费用的,将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等更为严厉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还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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