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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股民2221万元 兰州特大系列集资诈骗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13:49 法制日报

  备受各界关注的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中,涉案人数和金额最大的“王成集资诈骗”案于3月23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王成、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8名被告人共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罪等罪名。

  检察院起诉书称,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王成虚设4家公司,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骗取849名受害人资金222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金额之大,居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

  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王成在兰州市城关区甘霖大厦9楼、金穗大厦16楼、石油大厦19楼、七里河区市二建大厦18楼先后成立了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中亚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华陇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经营范围为财务、会计、审计的咨询服务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在王成的安排下,被告人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王富有、姚雷分别担任四家公司的负责人。上述四公司未经中国证监委、工商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股票业务,并以提供大比例融资、优良硬件设施、免费午餐、专业人士指导等为诱饵,采取“假报单、假成交、假平仓、假融资”的模式股票交易手段,诱骗冯连慧等849名受害人在上述公司炒作股票(其中364名受害人报案)。

  被告人王成在公司成立之初,即伙同赵强、李雪松(均在逃)在四川成都私自设立结算点,负责接收上述公司的报单,并按深沪两市行情进行数据核算和反馈。王成以所谓手续费、融资利息、平仓亏损等名目骗取受害人资金。在经营股票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王富有、姚雷4被告人明知上述公司无证券交易资格,仍积极从事证券经营的有关业务和股票交易的非法经营活动。

  2000年5月,被告人杨长顺与王成签订合作协议,在西固区成立了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与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同样的手段,吸引群众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交易。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入金全部进入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再报至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兰州华陇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杨长顺、陶德明知自己任法人代表和业务副经理的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证券交易内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证券交易的经营业务,使得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得以运转。

  1999年10月,被告人王成利用甘肃中亚财经服务有限公司开始经营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仓单交易业务(即CCE业务),将在中亚公司经营现货仓单业务的部分资金的交易只在中亚公司内部运作,将这些客户的赔偿和交易手续费据为己有。2000年10月,被告人王成又采用上述方法将兰州信达公司从事现货仓单业务的受害人资金据为己有。2000年4月,被告人王成又利用上述5家公司受害人认购中商市场原始股之机,将受害人的认购金和保证金给中商市场打入60万元,将少数资金打入受害人的账户外,其余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成成立的4家公司及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过程中,共骗取被害人849人,涉案金额2221万余元(其中从事CCE业务人数160人,资金926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款408万余元人民币及轿车、手机、电脑、办公用品等物。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作为公司法人和经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悉,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审理过程将持续两天。(张侠 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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