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官“亲密”接触行贿受贿者都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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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13:49 法制日报 |
本报昆明3月24日电(记者陈王莹通讯员张宏柱)3月23日,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一名律师和两名法官均被判刑。被告人原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正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路民、法官赵德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30日,冯保昌因故意伤害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冯保昌不服判决,向玉溪中院提出上诉。冯保昌的亲属李某委托当时在新海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正乾担任冯保昌的辩护人,并给了吴3100元辩护费。吴正乾接受委托后分别向冯保昌及其亲属李某提出:“冯保昌改判无罪是有希望的,但要疏通、协调关系,需要花费。” 1999年10月至2000年6月间,吴正乾以协调关系、打点有关人员为名,先后4次从冯保昌及其亲属处拿了7万元,随后分4次将上述款项中的21500元送给了当时任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的路民,并向路民提出改判冯保昌无罪的意见。2000年6月13日,冯保昌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玉溪中院评议时,作为审判长的路民发表了冯保昌无罪、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但该意见被玉溪中院审判委员会否决,维持一审判决。吴正乾收到终审裁定后,于同年11月将15000元退还冯保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正乾身为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首先向被告人的亲属提议贿赂法官,然后直接将21500元现金送给了主审法官,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据此,昆明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吴正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还查明了路民6次受贿的事实:路民在1997年5月担任玉溪地区(现更名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期间,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利用担任该案审判长的职务之便受贿1万元;1998年7月至10月期间,路民担任该法院刑二庭庭长,受贿1万元。除收受了吴正乾所送给的21500元外,他还在2000年8月收取一案件委托费5000元,2001年3月1日,收取了辩护人送的5000元。此外,他还收下了一台价值2680元的洗衣机,与赵德明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10万元,其中路民分得4万元,赵德明分得6万元。在多次受贿中,路民共收受9万余元赃款,赵德明受贿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民、赵德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处路民、赵德明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没收财产1万元。编后 众所周知,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应该是在法庭上公开、公正的职业与执业行为。然而现实中,却不乏有法官与律师暗中“亲密接触”,大搞权钱交易,以满足一己之贪欲。即如此案中的律师为图不正当利益,明目张胆地向当事人提议行贿法官,而法官居然不论钱财实物,一律坦然笑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污染了司法工作者队伍的纯洁。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少数人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我们国家的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产生了不信任感。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可以说是对吴正乾、路民们的当头棒喝。希望这道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防火墙”能够净化司法环境,真正使司法过程体现出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