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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强奸改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3:27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宁德3月25日电 经检察院抗诉,前天,福建宁德市周宁县法院对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案进行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5月9日,14岁的陈某被人强奸报案,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负责指挥刑警侦办此案。5月31日,陈长春以了解案情为由,强暴陈某。案发后,陈长春指使他人作伪证为其逃避罪责,并贿买受害少女及其母亲,随后又将受害人母女带离案发地。罪行败露后,陈长春畏罪潜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今年3月初,周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长春犯强奸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周宁县检察院认为处罚太轻,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周宁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身为司法人员,明知陈某是自己办理的强奸案受害人竟对其强行奸淫,并为逃避罪责,指使4人妨碍作证,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黄义伟)

  《华东新闻》 (2004年03月26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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