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隆事件算不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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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4:16 中国青年报 |
李克杰 《京华时报》从3月19日开始,连续报道了河北省兴隆县孤山子乡沙坡峪村小学160多名小学生被疑铅中毒进京求医事件,引起许多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然而,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让公众感到震惊——除了兴隆县委书记的道歉外,人们看到的却是乡镇领导和公职人员出面封堵、拦截和阻止患病小学生到北京就医,要求已在北京就医的学生及家长回当地治疗等极为不正常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医院拒诊(没有领导批示不接诊、不血检)和血铅检验结果被销毁等不可思议的事情。 面对这一事件,笔者一直有一个问题萦绕心头:兴隆事件算不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它关系到对这一事件如何处理,按照什么程序处理,应该引起哪些机关和部门的关注等问题。自从去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有了一套严格的预防、应急准备、逐级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规范,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照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河北兴隆县事件已经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范围。因此,应该按照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应出现目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如果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兴隆地方政府和北京的两家医院都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由相应的卫生及防疫机构着手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而事实上,事件从3月15日发端以来,一直都在兴隆县、承德市及北京的两家医院的控制范围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着手调查处理此事,这让公众感到困惑和不解。 按照条例的规定,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可兴隆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也没有对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进行有效制止。不管这个事件最终能否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级机关对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处理,都是必须的。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主动出击和积极行使的原则,而非“民不告官不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