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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教育惩戒立个“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4:16 中国青年报

  晏扬

  36岁的辛洪梅从自己供职的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辞去了教职。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苛刻”要求:不准批评和变相批评孩子、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中国青年报》3月23日)

  中小学教育该不该有惩戒(批评、体罚等)以及如何实施惩戒,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却始终没能很好地解决。在这方面,很多国家也都处于摸索之中。比如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前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西班牙虽有禁止体罚的规定,可是家长们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有些情况下给孩子几记耳光是非常必要的;英国政府明白家长的苦心,同意家长可以用手打孩子屁股;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孩子上课不守纪律影响别的同学了,老师不能体罚孩子,但是可以打电话叫学生家长来管教。

  当然,外国的月亮未必就比中国的圆。从我国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教师越来越难做、学生越来越难教,这是目前中小学老师的普遍感慨。教师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大胆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这使得他们经常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处于这种境地的教师容易走两个极端:有的教师干脆对学生放任自流,哄着学生过日子;有的教师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学生实施体罚,却往往存在体罚方式不当、体罚程度过重等问题,有些教师甚至将体罚当作发泄私愤的手段。前一个极端会导致教师的放任失职和学生的桀骜不驯;后一个极端则会造成学生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激化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

  这说明,禁止教育惩戒虽具有良好的初衷,但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却遇到了不少难题。惩戒的消极作用毋庸置疑,禁止惩戒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那么,能否在允许教育惩戒的情况下,将惩戒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程度?在这方面,韩国人的做法也许值得借鉴。

  韩国的这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体罚的对象、缘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这些规范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教师任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彰显体罚不在“惩”而在于“戒”的本义。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审视惩戒之于学校教育的作用;如果认为教育惩戒有其存在的必要,是一种利大于弊的选择,那么就需要有关部门给教育惩戒立个“规矩”,研究制定出一套严格详细的体罚条文来,使惩戒措施规范化,使其成为有益于学校管理也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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