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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水费会不会涨?起草人解读节约用水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19 南方日报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即将出台,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我家的水费会不会涨?

  为此,记者专访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两位主要起草人:深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的兰建洪副处长和水务局供水管理处钟鸣副主任。

  计划定额用水不是“配给制”

  《条例》第3条提出:“深圳市厉行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计划定额用水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兰建洪解释说,面对稀缺的水资源,深圳的供水策略必须从以往的“以需定供”调整到“以供定需”上,这就必须对城市的用水总量加以控制。所以,《条例》中第11条规定,根据用水定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进行总量控制。

  “《条例》对城市进行总量控制,而对企业、居民这些用水个体,则适用计划与定额用水来调节。具体来说,居民定额用水,企业计划用水。”兰建洪介绍说,由于居民用水通常比较均衡,所以其用水定额将由水务主管部门综合节水规划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一般会稍高于居民平均用水量”。

  企业因为其生产工艺各不相同,所以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由企业向水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无用水计划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针对“定额和计划供水是从市场经济倒退到计划经济”这种质疑,兰建洪解释道,深圳搞计划用水,一是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不是简单地限制,二是要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引导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在水资源紧张的大前提下,实行计划用水已经是大势所趋,去年8月刚刚修订通过的全国《水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计划用水”。而且定额和计划绝对不是“配给制”,恰恰相反,正是要在定额和计划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杠杆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是分类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分级加价不会影响生产成本

  《条例》第18条规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用水超过定额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付费,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单位用水超过计划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超过计划50%——100%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付费,超过计划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付费。”

  钟鸣解释说,实际上深圳的居民用水部分已经实行了累进加价制度,所以该条款居民用水部分也沿用了现行的水价,对市民的影响并不大。而根据统计数据,深圳的用水总量中,居民生活用水仅占40%,占大头的60%来自工业和商业用水。但是在现行水价中,这一部分的却是一刀切的单一价格。制定这一条款就是要把企业用水也纳入到累进加价制度的调节中来。

  针对一些企业“超计划累进水价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导致深圳的工业产品竞争力削弱”的疑虑,钟鸣表示这是对累进加价制度的曲解。他解释说,累进加价的本质是鼓励节约用水。水务主管部门在审定企业的用水计划时,一方面会根据该行业的平均水平,一方面会根据对该企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来进行量化。所以,只要企业不是使用了严重浪费水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计划用水量是可以保证正常生产的,不会影响生产成本。

  而钟鸣还强调,累进加价收费“是手段不是目的”。他表示,收到的累进加价水费越少,说明节水工作做得越好。但是现在一些供水企业利用“累进加价”肥自己腰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累进加价水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新建项目须作节水评估

  《条例》第3章,都是有关节约用水的措施,特别是对新建项目的节水、推广节水设备和中水回用都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节规定。

  钟鸣表示,除了用经济手段来推动节水外,对新建项目的节水部分,要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控制像电镀、印染之类耗水量大、污染大的项目,《条例》规定,任何一个建设项目上马之前,都必须进行用水节水评估,评估报告未通过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时,也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而节水设施的建设必须“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推广新的节水设备和器具。钟鸣举了一个水龙头漏水的例子:水龙头在点滴状态下的漏水量约为每天0.085立方米。假若全市居民每户有一个漏水龙头,则全市总漏水量达每天17万立方米,这已经相当于一个中型水厂的供水能力,完全可以满足68万人的正常生活用水。所以,《条例》一方面禁止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和器具销售,一方面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器具名录,同时鼓励单位和居民使用。

  另外,《条例》还大力提倡中水回用。钟鸣表示,把一些符合标准的污水回用为再生水,不仅节约用水,而且还减少了污水排放,一举两得。以香港2002年的数据为例,仅海水冲厕这一项,就占年用水总量的近30%,每年可以节水2.3亿立方米。而深圳每年的中水回用还不到37万立方米,还大有潜力可挖。

  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可罚10万元

  在《条例》最后,以12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擅自投产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10万元的罚款。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产品,处2万—10万元的罚款。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将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个人也将罚款1千—3千元。

  兰建洪解释说,之所以把罚款金额定得如此之高,关键原因是深圳的水价偏低,单纯靠经济杠杆已经很难起到调节的作用。同样是严重缺水的城市,北京的基本水价为4.07元,而深圳仅为1.5元,根本无法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状况。比如说中水回用,在低廉的水价下中水回用成本倒挂、还不如直接用自来水划算。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单位还是居民等很难有切身的节水动力,不得以才采用高额罚款的行政手段来调控。

  但是,“罚款绝不是目的”。兰建洪表示,全部罚款所得都会上缴财政专户。“我巴不得一分罚款收不到,那就说明深圳的节水工作真正做到了家。”

  专题撰文:(除署名外)见习记者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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