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涨价原订合同作废? 消委会认定经销商此举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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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1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卢沁 黄锐松)签订了订购合同,但提货时经销商以市场价格突涨为由,要求买方补偿差价才交货,这种行为合理吗?日前,消委会陈村分会接到梁先生这样一宗投诉。 梁先生在2003年7月26日向某水泥经销商订购20吨水泥并签订了订购合同,并付清了货款,约定10月30日前提货。梁先生在8月15日提取了10吨水泥,但在9月13日当梁先生再去提取剩余的10吨水泥时,却遭到了经销商的拒绝。理由是前几天省内水泥突然暴涨,升幅达50%,补偿了差价才能交付。梁先生认为经销商违约,多次与经销商商讨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消委会陈村分会投诉。 消委会陈村分会认为梁先生与水泥经销商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但是由于水泥价格并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内,实行的是市场定价。另外,梁先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了货款,并要求提取货物,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按照原价格执行。 消委会陈村分会详细地向经销商解析,梁先生签订合同时的市场行情并没有大幅涨价,所以不存在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消委会陈村分会的循循善诱下,经销商终于承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