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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商标侵权案有了一审结果 “立白”捍权获赔30万元“之白”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1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东中法)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某的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的“新力之白”洗衣粉及其包装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据查,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知名商标“立白”及图形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1026591号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陈某是东莞市某洗涤日用品厂的业主,是一个体工商户,其合法拥有“新力之白”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据查,从1999年1月起,陈开始生产销售包装近似“立白”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新力之白”商标洗衣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2月1日对其发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收缴侵权的洗衣粉和包装箱、包装袋予以销毁,并对被告处以5000元罚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亦于2003年9月8日作出批复,认定东莞市某日用品厂“在洗衣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之白’文字与第1026591号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拥有“新力之白”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但其在洗衣粉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之白”两字,并刻意使此两字与原告的“立白”注册商标相近似,该行为不但超出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而且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了原告的“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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