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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不得单独承担设计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21 南方日报

  本报讯外国企业承担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具有中国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企业合作设计。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建设部起草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在网上(www.cein.gov.cn)征求意见。

  据介绍,《意见稿》出台的背景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范中外合作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而起草出台的。《意见稿》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意见稿》第15条还规定,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它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16条,已经实施的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于4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scs@cein.gov.cn。 韩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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