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 仲裁员受投诉有可能被解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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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41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綦伟)劳动仲裁员行为不当被投诉,查实后将受到批评、取消资格或解聘职务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消息。 日前,《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发布,根据这个规定,我省劳动仲裁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14种行为: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不登记、不签收、不给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不予立案又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和超期限审结案件的; (三)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公民旁听的; (四)违反仲裁庭审程序规定,未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进行质证证据的; (五)对当事人态度粗暴,庭审用语不规范,言行举止有损仲裁形象的; (六)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自己承办案件代理人的; (七)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未裁决案件合议庭讨论意见的; (八)仲裁调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制作仲裁调解书的; (九)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规定错误,程序违法的; (十)执行仲裁职务不按规定着装和出示证件的; (十一)案件审理中,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接受宴请或馈赠财物的; (十二)接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付费的娱乐、旅游、考察活动,或向当事人、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十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十四)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 另外,依据规定,劳动仲裁员在一个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仲裁员资格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