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奸污猥亵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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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43 中国新闻网 |
文/晏扬 据3月24日《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近日相继出台了治理教育三乱的“八个严禁”,除了“严禁从事有偿家教”、“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条款之外,在第六个“严禁”中赫然出现了“严禁利用师生从属关系在单独找异性学生辅导、谈话时,奸污猥亵女生”的条款,并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处理”。 这条新闻既出,其中的“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立即引起了众多评论者的口诛笔伐。在我看来,这个条款之所以受到猛烈抨击,并非因为“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本身有什么错,而是因为这个条款放错了地方———不该出现在地方教育部门出台的禁止性规定中。 根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奸污猥亵未成年少女属于严重犯罪行为,法律条文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刑法》第236条规定,对强奸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第237条规定,对猥亵妇女犯罪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要从重处罚)。国家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地方教育部门出台的禁止性规定,毫无必要再次“严禁”已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同这个禁止性规定无须“严禁”教师杀人放火、抢劫偷盗一样。难道说“八个严禁”中没有严禁教师杀人放火的条款,教师就可以杀人放火吗?因此,这个“严禁奸污猥亵女生”的规定纯属多此一举。 值得注意的是,将“严禁奸污猥亵女生”与“严禁从事有偿家教”等条款并列,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意思(或者说会给人这样一种误导):在“八个禁令”出台之前,教师奸污猥亵女生,如同从事有偿家教一样,并没有被明确禁止;“八个严禁”出台之后,教师才不可以奸污猥亵女生,不可以从事有偿家教———这种合乎逻辑的推论结果是多么的荒谬! 更为荒唐的是,如果有人违反了“八个严禁”,给予的处罚仅仅是“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待岗或下岗”。违反其他几项条款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地方教育部门也许有权决定,但如果有人奸污猥亵女生,他所受到的处罚岂能由地方教育部门说了算?岂是批评处分、卷铺盖回家就能了事的? 我完全相信,益阳市两城区的教育部门将“严禁奸污猥亵女生”列入“八个严禁”之中,其出发点是好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伤害,但是这样做又确实欠考虑、欠周到。这件事情所反映的深层问题是,一些教育部门不明白自己的权限到底有多大,哪些是教育部门管的事,哪些是法律管的事。两个城区教育部门出台的禁止性规定,竟然如此经不起推敲,存在如此大的纰漏,这恐怕才是最令人深思、最让人忧虑的。(来源:中国青年报) |